一、油品的代替用
1. 紛歧樣品種的光滑油各有其使用功能的特殊性或紛歧。因而,請求準確合理選用光滑油,防止代用,更不能夠答應亂代用。
2. 光滑油代用的準則如下;
(1) 盡量用同一品類油品或功能附近的油品代用。
(2) 粘度要適當,代用油品的粘度不能超過原用油品的± 15% 。應優(yōu)先思考粘度稍大的油品進行替代使用。
(3) 質(zhì)量以高品質(zhì)代低品質(zhì)。
(4) 選用代用油時還應留意思考設備的環(huán)境與工作溫度等。
油品的混用
紛歧樣品種商標、紛歧樣生產(chǎn)廠家、新舊油應盡量防止混合用。下列油品肯定制止混用。
特種油、專用油料不能與其他油品混用。
(b) 有抗乳化功能請求的油品不得與無抗乳化請求的油品相混。
(c) 抗氨汽輪機油不得與其他汽輪機油相混。
(d) 含 Zn 抗磨液壓油不能與抗銀液壓油相混。
(e) 齒輪油不能與蝸輪蝸桿油相混。
下列狀況能夠混用:(1) 同一廠家同類質(zhì)量根本附近商品品類。
(2) 同一廠家同種紛歧樣商標商品品類。
(3) 紛歧樣類的油品,假如知道對混的兩組份均不含任何添加劑。
(4) 紛歧樣類的油品經(jīng)混用實驗無異常現(xiàn)象及顯著功能改動的。
3. 內(nèi)燃機油參加添加劑的品種較多數(shù)量較大,功能紛歧;不了解功能的油品的混用疑問有必要穩(wěn)重避免致使不良后果乃至設備光滑事端等。